广元国际商会成立于1994年,是中国国际商会的地方延伸机构。广元国际商会代表大会,每五年一届,民主选举产生理事会负责人。会员代表包括工业、商贸业、服务业等各行业的优秀代表。
中国国际商会广元商会与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广元市委员会合署办公。
宗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开展促进广元工商界同世界各国各地区经贸联系和经济技术合作活动,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相关链接:
国际商会是为世界商业组织服务的非政府组织,成立于1919年,总部设在法国巴黎。
中国国际商会(China Chamber of International Commerce,简称CCOIC)是由设立于中国、从事国际性商业活动的企业及与之相关的组织组成的全国性社会团体,其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贸促会)。中国国际商会同时作为国际商会在中国的成员委员会,在开展与国际商会有关业务时,使用国际商会中国国家委员会的名称(ICC China)。
广元国际商会章程
(修订稿)
(2023年4月3日广元国际商会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广元国际商会。英文名称:Guangyuan Chamber Of International Commerce,英文缩写:GYCIC。本会是中国国际商会在地方机构,在对外交往时可使用“中国国际商会广元商会”名称,英文名称:China Chamber Of International Commerce Guangyuan Chamber Of Commerce(英文简称:CCICGY)。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广元国际商会是由在广元市范围内依法设立的从事国际贸易、商务交流、投资合作和其他商业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自愿组成的地区性、综合性、非营利性的商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我国宪法和法律、法规,贯彻党的重大方针政策,围绕国家大政方针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防范政治风险、社会风险、经济风险、安全风险,发挥社会组织能动作用,积极开展公益慈善活动,助力城乡社区发展治理,服务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促进社会和谐和经济发展,为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广元新篇章贡献力量。开展促进广元对外贸易、投资、商事法律和经济技术合作活动,为会员开展国内外经贸合作搭建平台、提供服务;向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组织反映会员的政策建议及利益诉求,依法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积极倡导社会责任与公益事业,推动行业自律,促进产业和行业健康发展,促进广元加快建设川陕甘结合部现代化中心城市。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广元国际商会与市贸促会合设同一支部),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广元市委员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广元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广元国际商会日常办公地址:广元市利州区人民北路24号(广元市人民政府北四楼市贸促会办公区)。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广元国际商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征询了解会员的意见和要求,代表会员向立法机关、政府有关部门、业务主管单位转达或提出建议;
(二)协助会员与政府有关部门、业务主管单位、国际组织等进行沟通协调,帮助解决经营活动中遇到的问题;参与四川国际商会活动,向其推荐本会会员和专家任职及反映意见建议;
(三)开展同国际商协会组织、区域性商协会组织及国内外商协会的交流合作,促进会员间的沟通与交流,为会员开拓国内外市场、提高知名度和国际竞争能力提供支持和帮助。加强同世界各国各地区贸促机构、商协会、国际组织和企业的联络与交流合作,邀请和接待国(境)外经贸团组和人士来访,组织会员“走出去”开展国内外经贸交流;
(四)开展国际贸易准则、管理理论与实务、市场经营能力、专业水平资质、技术技能等方面培训业务,帮助会员积极应对市场竞争;
(五)组织会员参加国内外展览会,商务研讨、洽谈交流、跨国采购及其他业务活动。为会员提供交流、沟通、商谈、推介、宣传的机会和平台,帮助会员获得更多发展机会;
(六)开展国际国内经济贸易信息的收集整理工作,为会员提供经贸信息、咨询服务,发行有关刊物;开展市场研究和经贸调研,编辑、出版有关刊物,建立数据库、网站和其他信息平台,收集、整理和发布经贸信息,向会员提供信息咨询和资信调查等服务;宣介国家和省、市对外经贸政策、营商环境以及国际经贸规则和惯例;
(七)依托中国贸促会、四川省贸促会为会员提供国际经济法律、法规及国际公约、国际惯例等法律咨询;组织开展经贸规则、企业管理、市场经营、专业资质、技术技能、商事法律、风险防范等业务培训,帮助会员提高国际化经营能力和市场竞争力;
(八)依托中国贸促会、四川省贸促会提供商事证明、商业单据认证、代办领事认证、法律咨询、仲裁、调解等服务;帮助会员开展或参与摩擦应对、海外维权,防范化解风险,维护合法权益;
(九)设立、指导并管理本会海外代表机构,指导专委会工作;开展会员自律工作,维护商会和会员良好形象;组织会员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履行社会责任;
(十)办理广元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和业务主管单位授权或委托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在广元市范围内经合法登记、从事相关经贸活动、信誉良好、承认本章程的企事业单位和相关的社会团体。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以及会员依法设立的相关证照(复印件盖章);
(二)广元国际商会秘书处复核后报会领导审批;
(三)由本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和参加本团体举办活动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可以要求本会协调有关商务活动。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广元国际商会章程,执行广元国际商会决议;
(二)维护广元国际商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支持和完成广元国际商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的期限和金额缴纳会费;
(五)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相关活动,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对本会的商业秘密及本会要求会员保密的其他资料和信息承担保密义务。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履行义务,经督促仍不履行义务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本会秘书处审核后报会长批准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章程赋予的其他权利;
(七)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广元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副秘书长的聘任;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经授权,吸纳和罢免少数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并报会员代表大会备案;
(六)拟定本会终止解散方案;
(七)讨论、起草章程修改方案;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1次会议,特殊情况下可采用视频等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每届任期五年。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视频等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秘书长1名。可视情况设顾问若干。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广元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广元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负责人任期届满后,不按章程规定进行换届的,由业务主管单位监督并组织换届。
本会会长由市贸促会会长兼任,市贸促会副会长根据工作需要可兼任本会副会长。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秘书长由市贸促会会长提名,交理事会选举。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会全面工作;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负责本会全面工作,对外代表广元国际商会,需要时可委托副会长代理其职权。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在会长领导下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常务理事会设立秘书处,秘书处是常务理事会的日常办公机构,负责商会工作策划、组织实施、对外合作联络及会员的发展与沟通等工作。秘书处由广元市贸促会牵头组建,办公地点设在广元市贸促会。本会秘书处的职责是:
(一)拟订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二)组织具体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提名并按程序审议通过设立专业委员会等,报理事会确认;
(四)负责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临时借用人员的管理;
(五)审核新会员入会申请并报请会长审批;
(六)提名会员成为理事、常务理事候选单位;
(八)拟订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九)拟订年度工作报告、财务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设监事1人。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在本团体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本团体理事、会长(或副会长、秘书长等)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团体财务;
(二)对本团体理事、会长(或副会长、秘书长等)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本团体理事、会长(或副会长、秘书长等)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符合建立党组织条件的,应按相关规定设立党组织。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资助、赞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四川国际商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由本会秘书处调研起草,报会长同意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广元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相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经广元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广元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2023年4月3日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秘书处。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广元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